当前位置:
发布时间:2025-04-05 18:14:55
实用主义法学认为,法学不应该被视为一种教义学体系,而应该被视为一种解决现实问题的学问。
[12]但在一些社科法学研究者看来,所有坚持规范立场的理论和实践都是法条主义,法条主义者就是唯法条论者,无论对规范进行狭隘、僵化或适应性的诠释,都是僵化地适用法律,即始终拘泥于法条、规范。[68]需要指出的是,任强提出了一种令人感兴趣的划定后果权衡领域的方式。
这样的现象在近年来那些富有争议的疑难案件中并不少见。(三)后果主义路径之二:实用后果主义的可能性与问题 如果说从规范后果的角度入手建构一种后果主义的做法并不能解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问题,那么我们还能找到其他的什么途径吗?社科法学提供了一种从法律规范之外寻求可靠、客观的后果的努力。此外,法律共同体的其他专业人士,尤其是各高校、研究所的法学研究人员,鉴于学术兴趣,其专业能力必定遍布社科法学涉及的各种后果主义方法。[10]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第95-96页。疑难案件之疑难以舆论和民意为其表现,但是舆论和民意这两个概念却有各自的麻烦和问题。
[41]侯猛: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第76页。{3}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我国检察权的这一定位对于平衡各种国家权力、保证国家权力有效运转和确保公正司法的实现等起着重要作用。
[24] 美国的独立检察官制度最早是在1973年尼克松的水门事件中被运用,1978年《政府道德法》正式确立,最近一次被启用是独立检察官斯塔尔调查克林顿绯闻案。5.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经过部分地区的试点,于2017年7月在全国范围铺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并且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如张军检察长所言法律监督要抓业务,就是要抓办案。监察委内部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交由检察机关侦查则更能体现权力的制衡制约,避免权力被滥用。
(一)检察权的权能结构发生调整 在监察体制改革前,检察权的权能结构普遍认为是由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刑事公诉权、诉讼活动监督权、其他职权五大类组成。《监察法》第66条规定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方式的改变和工作量的提升,应在时限上予以保障,办案期限由原来的7天增加为10天较为合理。目前《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规定与此种观点基本一致,规定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③明确审查逮捕由侦查监督部门行使,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是由公诉部门办理,但侦监部门历来是审查逮捕部门,对把握适用逮捕措施的经验丰富,并且由侦监部门审查逮捕可以起到内部权力相互制约的作用。④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作出逮捕决定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决定。
因此,推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侦查权发生变化,但该变化不能导致检察权的性质发生改变。4.强化引导侦查权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案件在侦查阶段获得的证据不能满足公诉需求,导致退回补充侦查,但由于时间跨度、侦查人员积极性等问题,补充证据的效果不甚理想。因此,可考虑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对被留置的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刑事拘留措施,对此需明确几点:①由法律授予检察机关对该类案件决定刑事拘留的权力,或者对《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机关对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权进行扩大解释,明确检察机关对该类案件决定刑事拘留的权力。[3] 秦前红,《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载于《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5期。
但目前该项制度存在法律规定不完善、具体工作的法律依据不足、范围有限等问题。四、结语 对检察机关来说,监察体制改革既是挑战也是机遇,除了要解决职务犯罪侦查权进行调整所带来的困境,也迫使检察机关对检察权进行重新审视。
但是,采取这种做法时,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已进入刑事诉讼阶段,而犯罪嫌疑人仍处于留置阶段,在程序上衔接不够合理。因此,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历来在整体检察工作中是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
一方面,从现代检察制度起源看,学术界公认其起源于中世纪法国的国王代理人制度和英国的陪审团制度,是以公诉制度的确立为前提,以检察官的设立为标志,检察官的主要作用是解释国王制定的法律,监督该法律在全国的实施,而犯罪是对法律最严重的破坏行为,所以检察官最直接的职能是追诉犯罪并监督对犯罪人的审判和判决执行的使命。虽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0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和通知撤销案件书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近年推进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也对检察机关提出更高的要求。[13] 《监察法》第33条: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0] 《广东省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办法(试行)》,2018年2月2日印发。因此,为了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专门规范性文件对监察委案件的衔接机制予以明确和统一。
二是赋予检察机关提请行政问责权。因此,迫切需要对现有检察权进行梳理完善,紧扣刑事检察监督、民事检察监督和行政检察监督三大主要内容,着力优化各项权能配置,在将来的检察工作中找准发展方向,聚焦主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更好地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保障司法公正。
[19]其中,刑事检察监督权主要包括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刑事诉讼监督权。虽然此种分类已对监督进行了狭义的定义,但通常认为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本身性质,是贯穿于检察所有职权的始终,而审查、追诉是检察机关具体权能方式,因而将监督与审查、追诉并列平行,一是容易引起误解,二是不够全面。
四是对有关违法行为调查权、检察建议权等法律规定比较模糊的权力进行补充完善。建议尽快出台《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法》对检察权进行全面的梳理、明确和规范,以一定程度缓解学界对检察权的纷争和异议,解决开展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法律规定不明确、依据不足等问题,同时也避免在创新探索工作中出现权力不当扩张的情况。
四是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交由检察机关查办有利于增强诉讼监督的刚性,有利于纠正司法不当行为。三是适当扩大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陈云龙,《法律监督缺乏统一立法弊端多》,载于《检察日报》,2010年3月8日第7版。五是明确行政检察权的内容,把行政复议行为、行政裁决行为、行政调解行为、行政仲裁行为等行政司法活动,以及将检察机关对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权纳入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26]。
岳德亮、黄深钢,《制定法律监督法让检察机关敢监督会监督》,载于《中国人大》,2010年7月。优化配置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职务犯罪侦查权与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都是检察机关的核心职权。
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公诉权的丰富内涵赋予它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其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18] 张军,于2018年6月7日在黑龙江调研期间主持召开的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省区检察长座谈会上的讲话。
[23]三是对于其他需要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17] 该观点指出,监督是通过纠正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行政违法和诉讼违法行为,保证执法和司法活动严格依法进行(同时明确此处所指监督是狭义的检察监督仅,指诉讼监督以及新增的对行政权的监督等监督职能)。
进入 秦前红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检察权 。[15] 李红勃,《迈向监察委员会:权力监督中国模式的法治化转型》,载于《法学评论》,2017年第3期。同时,除监察体制改革外,检察改革正在进一步向纵深发展。二是有一定法律规定作支撑。
张雪樵,《法律监督法的基本架构设想》,载于《人民检察》,2011年5月。[15]二是对监察委办案人员违法办案,实施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侵害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纳入检察机关的侦查范围。
[19]检察机关行使的职权主要在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领域,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得到了进一步拓展和完善,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不行使职权的督促纠正机制,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等,民事、行政领域的新职权已经超出了诉讼监督权的范畴,因此使用检察监督权概念进行概括会更加合理。②犯罪嫌疑人已被留置的,检察机关在10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决定,犯罪嫌疑人未被留置的,检察机关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具体如下图所示: (二)检察权的优化 推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权发生了变化和调整,一些职权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亟需对其进行完善。[18] 因此,在推行监察体制改革的当下,根据检察权内容及其作用对象,可分为刑事检察监督权、民事检察监督权、行政检察监督权。
发表评论
留言: